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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职责 优化审批流程
省财政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7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日前山西省财政厅结合山西省实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9年,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开设基金专户,提取基金并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基金政策实施以来,全省2749座有证矿山开设基金专户2330座,开设率达到84.8%;提取基金总额316.19亿元,提取率达到82.9%,使用基金58.86亿元,使用率18.6%。
为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山西省财政厅针对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再次对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了监管职责,优化了审批流程。
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山西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必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开设专户、足额提取、足额缴存;矿业权人要按规定在其基本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分别计提。并同时要求,基金提取后,要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以外问题的补偿和赔偿,也不能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记者 任志霞)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