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1〕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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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等。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两类。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已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雇主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的,雇工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缴存与使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为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在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当年度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缴存比例及工资基数上下限、年度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按缴存单位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自由职业者应当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银行),并办理个人账户密码设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相关业务,同时还应对本人身份予以承诺,未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自由职业者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次划款。
第十条自由职业者应当从申请当月或次月开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故出现漏缴的,可以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一条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档次标准自行确定。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结算年度缴存档次标准。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缴存额的5倍计算。
第十二条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当月尚未缴存的,当月生效;当月已经缴存的,次月生效。
第十三条自由职业者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等业务,按个人账户管理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本细则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账户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其他贷款规定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我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以按月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与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间延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对参加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缴存补贴。
第二十四条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建设“数字苏州”工作要求,逐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苏州公积金”手机APP等在线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或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按规定办理单位账户封存、销户手续;转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单位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自由职业者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自由职业者已经按缴存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统一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要求,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处理,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计发缴存补贴的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从本细则试行之日起开始累计。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3号)同时废止。